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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 第4033 号
时间:2020/7/13 18:09:00 作者:

提 案 人:殷剑钢

案由:关于加强我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建议

审查意见:建议由民政局承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办

内容: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断深入,伴随着沿江开发区的工业化、商业化征地的不断增加,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作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市民政部门联合各镇(街道、办事处)先后建成龙泉公墓、龙天公墓、龙元公墓、龙江公墓等一批规模较大的公益性公墓,有效地促进了我市殡葬改革。

从目前情况来看,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上重视程度不高。有的地方把公益性公墓单纯作为一项民政业务来抓,没有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认识把握,没有作为关系民生福祉、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惠民实事来办理,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缺少统筹布局,喊在嘴上、写在文件上,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打了折扣。

二是规划选址和建设制约因素比较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益性公墓选址既要离开居民区、避开水源地,又不能占用耕地,还要交通便利、便于群众祭扫。在城区规划中符合这些条件又相对集中连片的土地非常困难,即使选出一块地方,可能也需要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三是资金投入比较大,工作积极性不高。公益性公墓自带公益属性,需要投入大量建设资金却没有经济效益。据估算,新建一处50亩左右的公墓,包括土地出让金、墓穴及附属设施建设、硬化绿化等费用在内,总投入达上千万元,这对基层财政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有的地方由于殡葬用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凸显,只看到近期投入产出的经济账,对节地生态安葬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长远联系认识不够深刻,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工作措施不够具体有力。

四是公益墓地缺乏规范管理维护。大多数公益性墓地缺少规范管理,或者说有的是只那建不管,日常维护管理,环境脏乱差等现象普遍存在,成了美丽乡村建设的“疮疤”,与乡风文明的标准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同时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靖江构建成“长江未来港、智能制造城、生态宜居地”的美丽画卷不相吻合。

为有效破解这些矛盾困难,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升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服务水平,特提出以下建议: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压紧压实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和工作责任。

公益性公墓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镇(街道、办事处)个方面,特别是在土地规划利用方面,协调解决难度比较大,单靠民政部门牵头推动力度不够。应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规划、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协作,各镇(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细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任务分工,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增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坚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统筹谋划部署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

公益性公墓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科学规划、压茬推进、接续实施。坚持把公益性公墓新建及原有公益性公墓改建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畴,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紧密衔接,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人口死亡率变化趋势,科学预计未来安葬需求,合理确定土地利用规模,一次性完成公益性公墓的布局规划,满足未来20年至30年使用。同时在规划和设计公墓,要尽量做到美观与庄严并行、绿色与环保并存、祭祀与文明并举。在规划设计公益性墓地时,应同步建设好公共祭祀场所、综合考虑焚化纸币场所,主动提供焚化器具,方便群众祭扫。

三、坚持因地制宜、惠民便民,切实增强公益性公墓的认可度和利用率。

公益性公墓是一件惠民利民的大好事,但入公墓安葬不能强制推行,如果公墓建成后群众不买账、不认可,不仅成效等于零而且还造成资源浪费。各地应正确处理统筹推进与因地制宜的关系,综合考虑当地发展状况、民风习俗和地势条件,本着惠民便民原则,科学谋划、分类施策、精准推进,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不能搞简单化、“一刀切”。坚持公益属性,对入公墓安葬的尽量少收费、争取全免费,出台相关政策对实行江葬、树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将老坟迁入公墓的等给予奖补。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以正面引导为主,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鼓励引导群众自觉将散埋乱葬墓穴向节地生态公墓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努力实现新增逝者全部入公墓安葬、老墓穴愿迁尽迁的目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惠民殡葬政策,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认可度。

四、坚持建管并举、重在管理,不断提升公益性公墓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分建、七分管,管理服务对公益性公墓持续良性运转至关重要。各地应高度重视抓好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制定详细完善的公墓管理维护办法,用好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管理维护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用等途径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服务人员,监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切实提升公墓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市级公益性公墓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镇(街道、办事处)级公益性公墓由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负责管理;采取成立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村委会或红白理事会代管等方式,搞好日常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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